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154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第二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3)川0811民初1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八局第二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否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只有法院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认;2.双方应该为劳务合同关系;3.双方在《工程施工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确定管辖应以当事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工程施工劳务协议》确定的***的工作内容可知,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依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地点**关隧道进口位于广元市昭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案涉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铁十八局第二工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中铁十八局第二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驳回中铁十八局第二工程公司管辖权异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