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冀0681执保14号
关于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冀0681民初35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实施保全。
本院认为,(2020)冀0681民初3510号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3510号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