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鑫长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6执保130号之四
因福州鑫长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鲁1426执前调53号执行裁定书,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的账户存款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成国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