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方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6581号 原告: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训路北侧德通集团二楼,实际经营地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77号德通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6482657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3RB628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25527R。 法定代表人:***,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方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880元,减半收取148940元,由原告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