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4105号
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工业园内3-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82元,由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