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524民初3117号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电大路海家院子海锦龙和房8号门面。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民,住邵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君临大厦6栋B2005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通知了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于2018年7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