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53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5.42元,减半收取588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