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53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5.42元,减半收取588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