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295号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14859.65元及其余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549元。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027408.65元,已将其中1014859.65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其余12549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务利息,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综上,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