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665号
原告: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恒宇路**。
法定代表人:*树根,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9元,由原告新乡市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