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宏伟砖厂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华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7民初216号
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住所地: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xxxxxxxxxxxxJX6。
法定代表人:***,砖厂经营者。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1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旬阳县华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U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公司、旬阳县华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已就诉争问题协商一致并得到妥善解决,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遂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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