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镇坪县宏伟砖厂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华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7民初216号 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住所地: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xxxxxxxxxxxxJX6。 法定代表人:***,砖厂经营者。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1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旬阳县华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U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公司、旬阳县华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已就诉争问题协商一致并得到妥善解决,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遂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镇坪县宏伟砖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