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民初926号
原告:**发,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发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