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民初926号 原告:**发,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发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