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3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一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定埠。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浙860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用的通知后未缴纳,经本院电话联系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 波 审 判 员  朱 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