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39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石头横岗(土名)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0684527U。 法定代表人:古日飞。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生态区欧亚一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113033116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47473.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47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