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2执20617号
遂***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遂***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2民初13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4025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5402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671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2民初135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