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2执22686号 衡水旗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水旗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陕0112民初17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6437.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陕0112执2268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2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