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2执恢197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阳曲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112民初108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