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TU0XXX。
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1131232XXX。
法定代表人:裴XX。
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47529.1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其撤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47529.1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