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鑫淼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57号
申请人: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8HWXXX。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1131232XXX。
法定代表人:刘XX。
申请人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73183.9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涉合同为买卖合同,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73183.96元的财产,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财产转移或其他行为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损害的相关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