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4009号 原告:***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XX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XX路XX号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XXXX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XXXX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XXXX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 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