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4009号
原告:***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XX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XX路XX号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XXXX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XXXX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XXXX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 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