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7民初4486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电气化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环球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十二局电气化公司诉被告香江环球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十二局电气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香江环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十二局电气化公司诉称,2018年12月,香江环球公司公开招标,项目名称为西安泾渭分明生态半岛玫瑰苑24-28#楼、C1-C2段车库施工总承包工程,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香江环球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投标有效期内无息退还”。投标后原告未中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定至2022年5月13日)6.97万元,本息合计56.9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香江环球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香江环球公司发出西安泾渭分明生态半岛玫瑰苑24-28#楼、C1-C2段车库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转账的方式缴存到招标人指定账户;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投标有效期内无息退还。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中铁十二局电气化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香江环球公司招标文件指定账户转账投标保证金50万元。庭审中,原告称此次招标原告未中标也未在前三里面。另原告称逾期利息按同期LPR自2018年12月1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招标文件》、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招标文件明确表明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投标有效期内无息退还,而被告作为落标人且投标有效期已届满(截止2019年2月17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时退还原告保证金,致使原告产生资金占用的损失,故本院以50万元为基数自投标有效期届满次日(2019年2月18日)起,酌情按年利率3%支持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退还之日止。被告香江环球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丹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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