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民初307号
原告:渭南新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行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97932189T。
法定代表人:李备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创立,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13。
原告渭南新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渭南新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新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新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渭南新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金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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