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8民初2903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