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鲁0117执7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山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3)鲁0117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共计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792元,其中由申请执行人领取318120元(包含本金300000元,利息132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保全费202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672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