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20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铁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号1栋2**1楼附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7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7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以上八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小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铁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上诉过程中,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向四川铁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于2023年12月14日向***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于2024年1月31日向***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四川铁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铁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