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寻甸蒲草塘云达种植场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9民初4621号 原告:昆明市寻甸蒲草塘云达种植场,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9MA6PKXMG0L。 经营者:***,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24-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市寻甸蒲草塘云达种植场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昆明市寻甸蒲草塘云达种植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明市寻甸蒲草塘云达种植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博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