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坑农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966号 原告:义乌市**坑农庄,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三村4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坑农庄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坑农庄于202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坑农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坑农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