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5民初2405号 原告: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713540330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空基地***7号航空科技大厦二楼B07-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乌尼尔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