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706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宴智群,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宴智群,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年11月29日,原告***因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平 书 记 员  钟 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