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祥兴钢材经营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1403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祥兴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北平远路口上落站侧。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本院于2024年04月09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祥兴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判案号(2021)粤1403民初725号],按照执行标的和要求,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