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万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2民初5307号 原告:***万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化巷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万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万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川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