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5民初2648号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68号(5FC3)。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顺城委工商局住宅楼1-5层Q-30-(1-5)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8,675.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8,625.0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