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民终2649号
上诉人辽宁鑫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沈广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鑫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鑫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给予准许。
准许辽宁鑫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兴利 审 判 员  袁 源 审 判 员  王 阳
书 记 员  张 雷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