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21执82号之二
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冻结
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620501700
10300000138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20571.00元。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
中国建设银行6205017001030000013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
2057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泽森
书记员 郭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