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3)辽0113执3547号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2)辽0113民初11191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沈阳正茂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诉讼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实际发放数额为准)。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按照实际执行数额为计算依据)。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户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