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10725号
原告:金州区拥政街道双薪机电经销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金州区拥政街道双薪机电经销处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州区拥政街道双薪机电经销处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州区拥政街道双薪机电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告金州区拥政街道双薪机电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