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吉24执8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图们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们市交通运输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执行和解的内容,即2024年6月30日前,付款500000元,占全款25.7%;2024年9月30日前,付款500000元,占全款25.7%;2024年12月15日前,付款949968.06元,占全款48.6%。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1]第02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