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10民终1376号
上诉人李艳双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艳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严,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艳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待岗期间生活补贴454,020.00元(1996年6月至2019年11月,282个月×1,610.00元);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如未安排重新上岗,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7,280.00元(24个月×1,610.00元×2倍);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退伍后入职安置档案及相应档案信息;5、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与相应保险(1996年5月至今);6、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1992年从部队退伍,于1996年5月被安置单位中铁十九局分配到被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到大连工作,期间认真负责,表现良好。但上诉人工作数日后便被通知回家待岗休息,从此被上诉人既不表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亦未通知上诉人上班、更未给上诉人发放任何生活补贴。直至2019年11月通知上诉人已不是其单位员工,上诉人对此完全不知情,亦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后经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市劳人仲字(2020)第721号仲裁裁决书,未支持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上诉人不服该裁决诉至白塔区人民法院,但白塔区人民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并非责任主体,亦未支持上诉人请求,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理由如下。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中铁十九局作为接收单位,在接收上诉人后将其安置在被上诉人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据此形成了劳动关系,故原判决认定有误。中铁十九局作为安置单位,在接受退役军人李艳双后,作为被上诉人的上级单位将上诉人安排至被上诉人处,刚入职时上诉人便与被上诉人产生了劳动争议,而被上诉人在争议过程中亦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了《证明》1份,完全可证明上诉人已由接收单位分配到被上诉人处,至此已能证明李艳双是由中铁十九局安排至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否则被上诉人不会无故出具《证明》,故双方属劳动关系,原判认定被上诉人非责任主体,认定事实不清,未支持上诉人请求有误,故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丄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一审答辩一致,上诉人并未到我公司报到,更没将档案放到我公司,也没有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由于退转军人补缴养老保险,上诉人到我公司让我公司出证明,这样就可以补缴养老保险,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出于照顾给上诉人出了证明。
李艳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待岗期间生活补贴454,020.00元(1996年6月至2019年11月,282个月×1,6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如未安排重新上岗,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7,280.00元(24个月×1,610.00元×2倍);3、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退伍后入职安置档案及相应档案信息;4、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与相应保险(1996年5月至今);5、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原告1992年从部队退伍,于1996年5月被分配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安排原告到大连工作,期间认真负责,表现良好。但原告工作数日后便被通知回家待岗休息,从此被告既不表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亦未通知原告上班、更未给原告发放任何生活补贴。直至2019年11月通知原告已不是其单位员工,原告对此完全不知情,亦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被告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均未果。后经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市劳人仲字(2020)第721号仲裁裁决书,未支持原告的申请事项。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辩称:经我公司查实,原告李艳双退伍后并没有到我公司报到,并没有将档案移交到我公司,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1995年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在同一地点办公,人力资源相关人员也无同时兼任两个公司情况。两个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机构。1995年左右来我单位的退伍军人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2019年国家对退伍军人进行登记,李艳双找到我公司,要求帮忙出个证明,这样就可以补交养老保险。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出于帮忙角度,也考虑到李艳双退伍安置到我公司。虽然没有报到工作,于2019年为其出具的证明,直到李艳双申请劳动仲裁,我公司到辽阳市社保查询到李艳双是于2017年个人开始缴纳社保。2019年李艳双到我公司借口交养老保险办的证明是故意为之,就是为了申请劳动仲裁之用。如果我公司与李艳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原告李艳双为什么从未找到我公司?为什么在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出于退伍军人李艳双的照顾下出具用于补缴养老保险的证明后才提起仲裁提起诉讼,显然是原告的恶意诉讼。另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艳双于2017年开始个人缴纳社保。如果其认为双方有劳动合同关系,就应该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其在2020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艳双劳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5年10月4日,李艳双从部队退伍后被安置到中铁十九局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峰。辽阳市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辽市劳人仲字[2020]第72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李艳双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李艳双提供的复员退伍军人接受安置登记表、仲裁裁决书,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李艳双提供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登记表中载明,安置单位为中铁十九局,而不是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机构,故李艳双向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艳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艳双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于1996年5月被安置单位中铁十局分配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并请求被上诉人支付相关劳动待遇一节,因上诉人仅提供了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登记表证明其安置情况,但该登记表中载明的其安置单位系中铁十九局,其主张安置到被上诉人单位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及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即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虽上诉人2019年为其出具了一份证明,但未有其他证明佐证上述证明内容,故仅以该份证明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被安置到被上诉人单位且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艳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艳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杨 墅 审 判 员  张丽丽
法官助理  王首智 书 记 员  胡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