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2)闽0421执保65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保全申请人***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8月17日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进行冻结,已实际冻结款项16249055.30元。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