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400号之一
原告:新河县更维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北环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0MA0CJHHR74。
经营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永盛大街南头路东(工业城纬二路与永盛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1098732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31日,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松花江市万正县。
原告新河县更维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深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新河县更维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河县更维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更维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保全费266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新河县更维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