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2民初125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34岁,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深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盛大街南头路东。
原告**宝诉被告***、深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