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故民再初字第4号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季帅。
原审被告:***。
第三人:深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季帅、***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在审理中,原审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判长**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