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1029号
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8号一座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银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公正。
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益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相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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