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5973号
原告:东莞市华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马屋工业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梁慧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阳宗。
原告东莞市华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华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莞市华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金孝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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