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8楼。
法定代表人:龙钰。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公正。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16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仲裁过程中,本院作出(2022)京03财保135号民事裁定及(2022)京03执保236号协助执行通知,于2022年3月22日保全冻结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通州支行新华分理处,账号x),2022年4月8日冻结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常州中铁蓝焰构件有限公司7212533.73元出资额股权,立案执行后转为本案执行措施。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百一十三万九千六百六十五元三角八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敖芳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