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麦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432号
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阳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四川麦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梅志明。
被告(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桥。
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麦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麦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5979.3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麦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5979.3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