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瑞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5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横琴瑞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深井村140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阳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乐,男,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横琴瑞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57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 137 651.76元的银行财产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022年5月20日,珠海横琴瑞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珠海横琴瑞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珠海横琴瑞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
137 651.76元的银行财产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相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洪旺
书  记  员   赵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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