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8871号 原告: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耀元路58号2#楼7层文化(名义楼层8层)01、02、03、05、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