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6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2889号。
法定代表人:邵成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旅游路28666号103号楼第4层104-4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0万元;
二、被告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通过短信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