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6225号 原告:***,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部,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3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