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执17号
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砺成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作出的(2023)浙湖华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提级执行,并于当月21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该执行案件初执案件为吴兴区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浙0502执743号,立案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7日案外履行了本金部分136510.50元。提级执行后,经本院通知并协调申请执行人,其愿意放弃逾期利息,公正费用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